请问律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的业主共有如何理解,业主们可以共同出租出售吗?
建筑工程四川 绵阳2024-11-21 20:0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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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车位的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位是否有处分权》回复于 2022-12-18 23: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