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聘45岁农民女工,在本单位连续上班5年了。单位又以50岁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合法吗
合同纠纷福建 福州2024-11-21 13:2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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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从年龄时讲,用人单位对辞退44岁以上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非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解除合同的,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问题:《企业对辞退44岁以上的女员工有什么说法吗》回复于 2022-07-30 13: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