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A公司工作期间以股东身份参与了B公司组建,A公司知晓后根据B公司经营内容做了部分变更达到部分一致条件,并根据竞业限制条款诉讼当事人违法竞业限制,如何判断?
合同纠纷浙江 台州2024-11-21 13:0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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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一、(1)均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该笔银行贷款发生在退伙前,甲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丁虽是在该笔贷款发生后入伙的,但应负无限连带责任;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承担;丙虽然是以劳务出资,但是不妨碍其为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认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首先将已由乙、丙、丁分配的企业财产价值3万元清偿银行贷款,不足部分,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贷款。(3)先用企业财产3万偿还贷款后,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乙、丙、丁平均分担。因此企业内部无论是谁清偿了贷款,可以向剩下的乙、丙、丁中两人或三人追偿。二、(1)与B公司的条款肯定有效;与C公司的要看其是否在A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内,是的则有效;不是的则效力待定,需经A公司追认。(2)B公司作为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与A公司无关。(3)C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至于由王某承包,如果棉纺厂并不知晓,则由A公司承担,A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如果棉纺厂知晓,则直接由王某承担;(4)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别是60万的价款和违约责任。看我写得这么认真,给我个精彩回答吧 原问题:《经济法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啊》回复于 2022-12-03 21: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