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盖州市人,我叫金新,2015年我向杨尚峰借了2万元,在担保签字离开之后,杨尚峰说,他们向外借款,必须加杠杆,要求把2万元改成20万,这是他们借款的行规,到还钱时不会多要我,一年期连本带利还他3万就行,并在借条上写上了借款日期为2010年,此条为换条,打条日期是2015年,又因我与他在2014年曾经有一笔交易已经完结,当时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指明我与他在2014年以前的所有债务己全部结清,当时我想他是坑不着我的,没想到他拿着这张把我告上了法庭,现在法院己给我下了最终判决,判我从2010年还本金20万元及24%利息,现在我应怎么办,求告之
合同纠纷辽宁 营口2024-11-21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