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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安港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河北 秦皇岛2025-02-2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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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4第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本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接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管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  (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亦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考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其他各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大都有相关规定  综合来说,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一般按千分之二计算。 原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回复于 2022-08-02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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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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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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