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房贷车贷 > 咨询详情

请问网贷一共结果三次,一共有六万多,一年前全还完了,没有逾期,会影响事业单位的政审吗

房贷车贷山西 太原2025-01-31 21:38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关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现有司法解释的理解: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不能把“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等同于“多次盗窃犯罪”,因此,此处盗窃只指盗窃行为,包括够罪或不够罪两种。在实践中,“多次盗窃”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 每次盗窃数额均达到较大的标准;2、 每次盗窃数额均未达到较大的标准;3、 多次盗窃中有达到也有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多次盗窃行为”中的每一起盗窃数额都达到追诉标准,勿容置疑,自然应将多起盗窃罪以一罪处断,将数额累加,作为量刑依据。但对于多起中有若干起盗窃数额不够追诉标准或全都不够追诉标准的,应如何处断?关于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两项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第十二款: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把握以下三个因素标准:1、时间因素;2、空间因素;3、数额因素。也就是说,多次盗窃是否构成,应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多次盗窃为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的。1、时间因素:必须是在一年内,即最后一次盗窃活动的作案时间开始算起,向前追溯到一个公元年。这里的“一年”是一周年,而不应理解为“当年”。因而,这里的“一年”可以会跨年度,但仍然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内。例如:最后一次够罪的盗窃行为发生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那么向前追溯直至2003年10月1日,这一期间内该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应该定罪处罚。而于2003年9月30日及之前的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盗窃行为则不应该累计在内,只做为量刑的一个情节。2、空间因素:必须是户或公共场所。关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如何界定,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解释:“户”,一般是指居住住宅,既包括单位职工宿舍,也包括居民购买或修建的独门独院住宅。对于独门独院住宅,行为人进入院内盗窃,也应认为入户盗窃。这里的户除了住宅外,还应包括具有住宅性质居民作为住所使用的处所,如牧民的帐逢、渔民作为家庭定性的渔船、经商者经营居住并的店铺等,单位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商店等不属“户”的范围。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户与其他场所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作为相对封闭的生活住所。“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共活动地方。如车站,码头,影剧院,购物中心等公众聚集的地方以及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属公共场所。不为公众活动的地方,例如工矿企业厂房内或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则不能称之为公共场所。对于公共场所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只所以将这两处空间单独列举是考虑其较一般场所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引用此条款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户与公共场所的准确内涵和外延,以免违反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3、数额因素:从盗窃次数来看必须是三次以上。含三次。这里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或着入户盗窃三次才够罪,应该讲,只要在一年以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共行窃三次及三次以上的,都应该以盗窃罪论处。也就是说,假如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入户盗窃一次,也应该够罪。(二)、其中一起或多起盗窃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1、时间因素:对这种多次盗窃行为累计盗窃数额时,一般也应以一年内的盗窃为限,这样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查处。2、空间因素:既非入户也非在公共场所盗窃的或其中有入户或在公共场所行窃但未达三次的。3、数额因素:其中一起或多起盗窃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对于此种情况,从该起够罪的盗窃行为开始向前追溯至一个公元年,此公元年内该犯罪嫌疑人所有盗窃行为都以盗窃罪论处。其前及其后行为则不计算在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能施以治安处罚,不宜做刑事处理。(三)、多次盗窃每一次数额均未达到追诉标准。1、时间因素:时间不限。2、空间因素:既不属于一年内入户或公共场所行窃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数额因素:每次盗窃均不够成犯罪的。此种情况不应以犯罪论处。早在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和经验,总结整理的《关于审判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要刑事犯罪案件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资料》中指出的“偷盗犯罪的政策界限不清”的表现之一就是:“对确因生活困难而情节轻微的偷窃罪行不适当的加以惩罚”。并列举了一个处罚不当的案例,如河北省定县李东山,贫民成份,全家六口人,一亩多地,生活困难。自1952多次偷窃,共偷得山药约一百斤,白菜八颗,谷穗一口袋,都是全家吃了。1955年因偷谷穗被捕,定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半(已改判教育释放)。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列举的处理盗窃政策界限不清的表现及其案例来看,对多次盗窃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作盗窃罪处理。例如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原问题:《同一天三次入室盗窃,每次均不构成犯罪,三次数额累计也达不到犯罪标准,是否构成盗窃罪》
    回复于 2022-11-06 01:12:50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律师最新回复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