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情况
劳动争议广东 深圳2024-11-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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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单位一般都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自己的理由找到法律依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除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外,可别忘了还有补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问题:《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回复于 2022-08-04 10: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