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问题咨询
财产继承山东 青岛2024-11-21 10:3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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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首先确定一点,爷爷取得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如果是结婚之前,则属于爷爷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爷爷去世后全部房产属于爷爷个人的遗产,奶奶和爷爷的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如果是在结婚以后取得的房产,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奶奶先分得房子的一半,余下的一半房产作为爷爷的遗产,在奶奶和爷爷的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均分。2、具体房产过户问题以及手续要到房产部门咨询,有数个继承人的遗产,这数个继承人应该是共有关系,对该房产都享有权利,如果要将房产登记或者过户到其中一人的名下应该是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3、去世的儿子的女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代替儿子作为继承人的,所以享有继承权,未尽抚养义务也同样享有同等继承权,但是遗产分割时可以视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适当多分或者少分遗产。4、孙子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孙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奶奶和其他子女,上述第三条的孙女是根据代位继承享有继承权的,所以跟孙子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按新房子的面积,实际面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第一条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原问题:《关于公证房屋继承权的一些问题。急。》回复于 2022-11-05 18: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