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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是否正确,这样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山东 济宁2024-11-2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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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展开全部合同的签订方式是这样的,对方发了一个加盖对方公司公章的传真给我方,我方还未将加盖公章的合同给对方,我担心希望得到您的答复!答:合同有效成立包括两个部分,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本案来看,软件公司发给你方的传真就是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你方并未将承诺送达软件公司,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软件公司在你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权撤消要约,所以对方要求你方加税款,否则就不交货的回复,实际上就是其撤消原要约,并发出一个新要约。如果你方接受这个条件,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仍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那么对方提出让你方须支持购卖软件的税款,就谈不上合理不合理的问题。相关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原问题:《这样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于 2022-12-03 0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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