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债权人有一个债务人和多个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债务人的一套不动产多次拍卖后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现在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是否可以放弃该套不动产,请求执行其他连带担保责任人名下的不动产
合同纠纷陕西 西安2024-11-21 13:41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展开全部你好。我不引用法条,简单的说了首先你们的担保合同中有一个担保期限。如果有的话,过了这个期限你们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如果没有你们是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原问题:《连带责任担保问题》回复于 2022-12-18 03: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