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到问题,合同没到房东要求我们搬走
合同纠纷浙江 温州2024-11-21 14:1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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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您好! 一、关于房东要求您搬走的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者,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且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解除承租合同的却无此要求。 您与房东虽然有口头达成租赁协议,但是现已承租超6个月,房东没与你签订承租合同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定期的租赁合同。所以房东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必须要提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告知您。 二、关于您装修过房子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则,如果您与房东有对这方面做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您跟房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呢?从民法理论上说,装修行为,实际上就是对物的添附。装修他人的房屋,是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之上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添附中的附合。承租人将装修材料经过装修附合出租人的房屋上,就会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经过附合,承租人就失去了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装修材料转化为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产权人所有。基于上述分析,您一旦完成装修,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就附合到房屋之上,为房屋产权人所有。所以在无法拆除的情况下,您无权破坏装修财产,否则就构成对出租人(或房屋产权人)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即您可以适当要求房屋产权人给予你一定的补偿。 原问题:《租房纠纷,现在房子还没到期我有权要房东签合同吗,他的意思是要我搬走》回复于 2022-11-04 23: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