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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拆迁人权益问题

征地拆迁浙江 宁波2024-11-2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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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国税总局文件中规定的很明确,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需要开什么样的发票、税率多少是不一样的,请遵照执行! 原问题:《老国企破产,设备变卖,请问应不应该出具发票?》
    回复于 2022-11-04 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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