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合同纠纷山东 济宁2025-01-1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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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的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认识和了解用人单位状况的以确定是否适应该单位以及该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随意解雇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和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二是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如属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该规定可以不事先告知劳动者;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四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规范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考察和管理,可参照如下措施: 1、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合适的试用期限;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2、录用条件具体化、公示化; 3、细化岗位说明书; 4、完善单位考勤制度、试用期内工作考核制度,可每天对试用期员工的考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打分,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5、试用期解雇劳动者,应当注重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法律虽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先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问题:《企业以“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解雇劳动者引发争议,企业该提供哪些证据,才确保立于》回复于 2022-11-04 18: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