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克扣员工工资,与招生简章工资不符,欺骗员工!
合同纠纷山东 滨州2024-11-2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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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 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甫饥颠渴郯韭奠血订摩定》第三项规定了可以克扣工资的五个方面的理由: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显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原问题:《关于员工工资受到蒙骗事宜侵权怎么反应问题?》回复于 2022-11-04 16: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