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甲方将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乙方。后来甲方一直没有履行该协议。8年来乙方也从来没有督促和要求甲方来履行给协议。请问该协议还有效吗?
房产纠纷江苏 苏州2024-11-21 14:3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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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在乙方未支付完房屋全款的情形下,甲方签订的《商住房转让协议书》应予明确规定过户当天乙方交付房屋尾款8万元,而目前该合同的漏洞在于甲方交房后,乙方才支付房屋尾款8万元,若合同里没有规定交房的定义,一般理解包括实物交房及房地产权利交付即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就你所说的合同而言,恰恰因为甲方的违约而乙方可提出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于后履行的一方,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若没有证据证明的话,该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认为,合同约定,甲方交房后,乙方再付给甲方人民币8万元。如果甲方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可以主张交房手续并未达成,因此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交房后支付房款8万元,可以这样认为,乙方在交房前自愿履行6万元,而2万必须在满足交房条件后再交付。这在法律上,应该也是成立的。您好!【1】你应在2009年1月7日前主张过权利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问题:《咨询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回复于 2022-12-02 20: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