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一个厂做了6年多被后面一个厂接收,中途接收时本人签字过自愿放弃原先的厂的工龄,现在的厂面临转移,现本人有没有申请原先的6年多的工龄补偿权利?原来的厂做了6年多,后被现在的厂接手,后厂接手时本人签过,自愿放弃原6年多工龄,现后边的厂面临转移,现本人有无权利申请原6年多的工龄补偿?
合同纠纷浙江 金华2024-11-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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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分析企业注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了解注销可以造成企业主体怎样的变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B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是独立于B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B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A公司,原B公司员工势必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之后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 对被A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A公司达成协议。如果B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A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不再与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B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A公司的工作年限, A公司如因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B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应当一并支付。企业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老兄整理材料很累的,一定采纳啊,而且要全星啊~~谢谢 原问题:《一个企业注销了,另外一家公司接管之后,原来的员工的工龄还能延续吗?又要怎样处理好这些员工才能正常注》回复于 2023-01-02 12: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