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时间是监理发的开工令时间还是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时间
建筑工程四川 成都2024-11-2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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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 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 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 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 由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 开工日期的定义 FIDIC 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 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 “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 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 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 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 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 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工程师也有权审核或制定动工日期。它表明实际动工的日期是需要双方确认具备实际开工的所有前提条件。 原问题:《开工报告的日期是填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回复于 2022-11-04 06: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