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中材料价格超过市场及实际采购价格200%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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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第一个问题,当下在低价中标法为主的施工招标中,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项目确实不得不牺牲很多利润空间。在投标中,材料价格是相对较透明而且难以形成竞争的价格,因此,除了不平衡报价因素外,施工单位压低报价都是在这里压低。但是,其利润实现还是主要考人工费。因为投标报价的人工费计算方式和实际工作中的人工费方式不一样,比如开方,报价是按照开方量来算人工费的,而现实中人工是按天计算的。所有施工进度连贯,不出现停工、阻工等问题,让施工队伍高效的运转才能保证利润,因此常常人们说在工程管理中出效益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审计对增量材料单价考虑的首要因素应该就是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也或则是合同中的单价。但是工期长的应考虑价格波动,另外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增量,对此合同有另外约定计算价格的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原问题:《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是为了能够中标,把材料价压的很低,有的甚至要低于实际采购价格,而在实际施工过程》回复于 2022-12-02 15: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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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的合同里规定材料不调差,去年钢材涨价过高,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一般合同里约定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时,那就不能调整,但是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遇见的风险范围,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如不调整,有失公平。 原问题:《招标法工程材料涨价可以上调合同价吗》合同前年写的,价格定死的。去年价格材料价格上涨,跟对方提了至于电话录音
原材料低的这批货还是按合同的价格卖给客户,进的原材料价格低,你应该还是有利润可图的。(但这次一定要跟客户解释)。跟客户说明原因,协商一下,修改或重新拟一份文件。这样客户会对有你不一样的看法,懂抓重点,才是真正的人才。 原问题:《合同签订的时由于中标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半年,导致材料价格涨价,但施工单位在签定合同及施工过程中未主张调整材料价差
要点: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合同中如何正确表达价格随市场波动,还要保证是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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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