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履行问题
婚姻家庭河北 保定2024-11-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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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执行该协议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受理。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因此,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得到双方的认真积极的履行。4、关于问题所描述的教育基金,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1条,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教育基金就应当属于抚养费的一个部分。5、按照抚养费支付的法定原则,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支付比例。6、关于双方离婚协议之中约定的教育基金问题,并非属于协议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月度的抚养费支付比例加上年度支付的教育基金,结合男方的实际固定收入,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男方有权要求适当予以减少。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9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 原问题:《协议离婚后的履行问题》回复于 2022-08-22 16: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