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跨市搬迁对不随迁的员工按年资及相关标准补偿,但本人有辞职再入职的过程,且公司内部有文件同意前后工龄可以累积,各级主管都有签名同意,福利也按累积工龄发放。但在遣散补偿时却不同意累积工龄,只按第二次入职时间计算工龄来补偿。请问这样是否违法?如果仲裁的话,胜算多大?
合同纠纷广东 深圳2024-11-21 10:0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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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工厂跨县级市搬迁,不随迁员工是否能按劳动法得到赔偿,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可以更改的,不随迁员工属于自己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给予补偿。 工厂搬迁,如果原先合同没有规定的,则属于劳动合同主要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问题:《给工厂跨县级市搬迁不随迁员工能按劳动法得到赔偿吗?》回复于 2022-08-23 10: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