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我在公办学校教书,教书三四年,临开学了学校突然辞退我,我是合同制老师,这个可以要求赔偿嘛
合同纠纷江苏 苏州2024-11-21 13:1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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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前面十四年的工龄不算是合理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重新入职的,劳动者的工龄应当重新计算,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因前十四年的劳动关系解除存在劳动纠纷,需要确认是否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如果没有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问题:《我在学校干临时老师,同工不同酬,没签合同,后来辞退,一年没干,后来又招老师,我被招录,但前面十四年》回复于 2023-02-05 23: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