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财产继承 > 咨询详情

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财产继承贵州 黔南2024-11-21 20:57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张雷张小梅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子刘大、刘二。刘大、刘二成年后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们所在的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某、刘大、刘二家分别承包了责任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某分得四亩田地。后刘某与赵某分别于2006、2007年去世,二老去世后,土地被刘二占为己有。现刘大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分得其中的两亩田地。  对于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可以继承。刘大可以根据《继承法》取得二老所承包的部分责任田。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财产,在刘某和赵某去世后,该土地应由他们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收回进行重新发包。法院应在诉讼中通知村民委员会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诉争土地判决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第三款规定的遗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了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刘某和赵某去世时,其子刘大、刘二已分别组建了家庭。故刘某的家庭成员即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如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应将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判归村委会所有。 原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回复于 2022-08-25 21:00:11

相似问题解答

土地承包有继承权吗?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

继承土地承包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

家中只有母亲是农村户口,现已病亡,城镇子女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权吗?

你的情况子女不能取得承包权,理由为:一、《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

子女户口在外地,可以继承父辈承包林权吗

无权继承: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的林地(山林):  1、土地都是不能继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不适用于继承。  一,

五保户死后!养女可以继承承包土地吗?

1. 养女,只要是有合法的收养手续(有民政局办理的正式收养证),从办了收养证的那天起就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即使是一岁也可以继承,12岁的养女当然更可以继承了。 2. 但如果没有正式的收养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女没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