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可以做经营性质吗?
征地拆迁贵州 贵阳2024-11-21 00:43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农民和农户是成员与群体,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所谓农户,就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经济主体,户主作为经营者负责农业经营的管理和运营,家庭成员则作为务农者承担农业劳动.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农户经济,农户的经济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点:1,农户是市场主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在"种什麽,为什麽种,怎麽种"等问题上,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裏的问题是如何走出土地"高度均衡陷阱",让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大户,专业户等集中,实现规模经营,以此推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2,农户具有经济理性.作为生产者,农户追求土地产量最大化或生产要素投资最小化;作为消费者,农户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3,农业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它既是一个人类劳动过程,也是一个自然生长过程,是人类劳动作用于自然的过程,是一个人类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过程.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不仅农业生产需要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进行,而且农业生产具有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和顺序性.虽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阶段,但每个阶段不能分割,中断或重复,颠倒.因此,农业生产没有工业生产那样的中间产品,而只有在农作物生产发育过程结束后,方能取得最终产品.要取得最终产品,则需要劳动者对农作物自始自终地看管,照料,这需要劳动者的责任心和努力程度.家庭劳动力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家她是利益共同体,不会产生偷懒,欺骗,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计量和监督成为多馀.4,农户经营和家计联系紧密.经营和家计(生产和生活)的分离状况,因家庭经营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随著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其分化程度日益提高.尽管如此,家庭劳动者一般来说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而且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也直接成为家庭消费的对象,因此,经营和家计的彻底分离是十分困难的.这方面说明,一是农户参与市场是不完全的;二是要联系农户的生活行为来研究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5,农户经济以家庭的持续发展为基本经营目标. 原问题:《你认为农户的生产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为什么?》回复于 2022-11-02 16: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