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8条新规有那些
房产纠纷2024-11-21 19:50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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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原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回复于 2022-05-19 12: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