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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干部一人兼,把集体土地和农户土地在没有召开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私自承包给开发商42年,合同写的是修建水利设施开发旅游观光项目,我们的土地确权证上是到2031年,他又给多延包了30年,这是不是以租带征,他的行为触犯法律了吗?

合同纠纷河北 唐山2025-02-2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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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也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招男嫁女在另一方没有分得土地的,原来的承包地不准许收回,由她继续承包,对承包者死亡的承包地,也不准许任何人收回承包地,由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使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增多或减少确实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没有依照这一规定经村民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没有报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调整土地的,其调整无效,对其它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问题:《关于农村30年不动地的规定,添人去人是不是都不能动了,村干部要执意要动地的话是不是违法行为?????拜托各位》
    回复于 2022-12-01 21: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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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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