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公司法务 > 咨询详情

想问下上海有没有产检假的规定,一个月有几天

公司法务上海 上海2025-01-18 15:49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编辑本段]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原问题:《上海,孕期,单位放产假多长时间》
    回复于 2022-11-02 07:56:33

相似问题解答

你好,我想问下关于产检假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公司说第1-6个月,只有一天产检假

是的,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

产检假劳动法有什么规定?

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海南的产检假怎么规定?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 法律规定: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律师最新回复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