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7日中午2时许,张某(10岁)在李某正在建设房屋旁的一栋楼房上玩要,因张某的玩具掉落至李某正在建设的房屋工地内,张某即从李某房屋旁的另一在建房屋内穿过至李某房屋旁边寻找玩具。李某的房屋交由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袁某承建,袁某雇请的工人在拉扯电线时,不慎将砖块拉脱,将正在寻找玩具的张某头部砸伤,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400元,之后,张某被转至另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住院七天,花费医药费五千余元,2003年10月23日,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3000元。张某的父亲要李某赔偿全部费用,李某拒绝,张某的
损害赔偿江苏 徐州2024-11-21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