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主要包括排他关系、中立关系、交叉关系、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B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中立关系。C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所以两罪的关系是排他关系。D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交叉关系。
刑事辩护新疆 乌鲁木齐2024-11-22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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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本题考察相当因果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 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 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 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C 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 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 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 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选项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 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 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 B 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 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 B 正确。选项 D 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 项错误。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 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 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 条件说的角度看,D 项都不应当入选。(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串讲----冲刺班内部资料》。 请指南针的学员参照该书,刑法方面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和类似案例基本上全部被阐述;该资料共计 216 页,涉及今年直接考的知识达 80 余题,140 余分。本题的知识点在第 4 页 。)【常见错误】不要将日常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定 型性,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 功能,排除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考生应当注意。 原问题:《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回复于 2022-12-17 0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