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刑事辩护 > 咨询详情

.关于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主要包括排他关系、中立关系、交叉关系、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B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中立关系。C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所以两罪的关系是排他关系。D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交叉关系。

刑事辩护新疆 乌鲁木齐2024-11-22 00:54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本题考察相当因果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 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 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 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C 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 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 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 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选项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 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 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 B 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 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 B 正确。选项 D 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 项错误。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 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 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 条件说的角度看,D 项都不应当入选。(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串讲----冲刺班内部资料》。 请指南针的学员参照该书,刑法方面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和类似案例基本上全部被阐述;该资料共计 216 页,涉及今年直接考的知识达 80 余题,140 余分。本题的知识点在第 4 页 。)【常见错误】不要将日常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定 型性,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 功能,排除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考生应当注意。 原问题:《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回复于 2022-12-17 01:57:22

相似问题解答

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的优先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辨别我理解就是要了解各自的内容,所以,如下:1.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A.人格关系之各种人格权:i.物理存在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ii.辨识性存在类:姓名权、肖像权、声音语言人格利益iii.外界评价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好,区别是:(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

如何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

怎么解除和后妈的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

债券关系和质押关系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质押,是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