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判盗窃罪不能这样
房贷车贷广西 桂林2024-11-2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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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典型的如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销售的行为。一个人盗窃了一个手机,其销赃的行为即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该种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是盗窃行为人像财物的主人一样,占有、处分财物这种非法所有的他人财物行为的继续和体现。其本身就是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的表现,不是引起了新的法益侵害的行为,因此被包含在盗窃罪之内,不另外评价为新的赃物犯罪。但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后行为已经不能被包含在前罪中,故只能数罪并罚。事后不可罚的前提是“有犯罪的事”,犯罪完了又做了一些事后的处理。事后不可罚的理论基础是——事后行为没有侵害到新的法益,只是对前一行为侵犯的法益作再一次的处分。扩展资料: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事后不可罚行为以状态犯的既遂为前提,这使其与牵连犯中的结果性从行为区分开来。如杀人后以逃避侦查而实施的遗弃、毁损尸体行为,按照事后不可罚的观点,亦应成立事后不可罚行为。但由于杀人罪并非状态犯,故只能认定为牵连犯的结果性从行为。另外,状 态犯必须达到既遂状态,才可能有事后行为的存在,盗窃后的持有、处分赃物显然以前罪已 既遂为前提。如果盗窃未遂或因数额很小不以犯罪论处,则事后不可罚行为就没有存在的余地。2、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事后不可罚行为如果与前罪单列开来,其完全具备某一 犯罪构成。以财产犯罪后的处分赃物行为(如销赃)为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且故意 实施客观上的销赃行为,似乎已符合销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前罪的存在决定了其仅具备形式上的符合性,这也是其不可罚的本质所在。3、不可罚性,这是其区别与其他事后行为的最显著的特征。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盗窃行为实行完毕后,虽然处分赃物行为又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一新的客体,但基于人性的弱点,法律不可能期待其如实交出赃物以 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没有期待可能性。 原问题:《盗窃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有哪些?》回复于 2022-12-17 01: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