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以末位淘汰制为由劝退
劳动争议江苏 徐州2024-11-21 19:10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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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答: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规定,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 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论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原问题:《末位淘汰制合法吗,被公司辞退怎么办》回复于 2022-12-01 19: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