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如下行为是否合法:1、地产公司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业主是否合法。2地产公司发放代金券代替现金,并且开具的收据中不体现代金券金额是否涉嫌偷税漏税。3、地产公司在转让协议中只填写收取的现金,不体现代金券金额,不体现优惠金额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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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您好!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能否转让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昨日,工业园区法院对一起业主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涉及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此给出了一个明确说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开发商(甲方)于2004年10月14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明确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在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注明:本小区内地下车位或地上车位为独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购买或租赁,协议另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小区内未计入房屋共有分摊面积的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属于甲方。2004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汽车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产公司(甲方)购买小区内52号汽车车位使用权,该汽车车位使用权售价为人民币9万元。后来,杜某分别于2004年12月12日、2005年4月10日分两次付给开发商共计45000元车位使用费。同时法院查明,52号车位系地面房屋底层架空层,非封闭性的独立车库,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在苏州尚无法办理相应权属证书。 杜某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他购买的车位正是属于底层架空层,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应属开发商,而且,被告始终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拥有该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故被告无权向原告出售车位使用权,合同应属无效,所收款项理应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订立的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已付款45000元。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转让合同经双方合意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车位没有计入公摊,从建设投资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车位的建设只会方便小区业主,没有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案件中争议的停车位使用权被告应有权转让。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法院审理认为,在未有权属证书证明车位权属的情况下,对车位的所有权的认定应本着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予以考量。52号开放性车位系由被告投资建设,且相应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车位的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权将此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采纳 原问题:《开发商的民防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法律依据吗》回复于 2022-11-01 2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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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展开全部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筑委员会《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第(3)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投资房地产公司收取定金不网签不退款
你好!可以点我头像,进行专业的一对一法律咨询(有问必答)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违不违法
这种车位是不能不允许出售的,也不允许经营使用的,必须留用的,所以使用权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专业判断方法:第一、从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战时出入口,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第二、从防护功能上看是否有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破活门。开发商在人防车位只给买了其他车位的业主挂牌,不给租车位的业主挂牌子,合法不
人防和地上车位都是属于共用设施,拿去抵押房管局都不会接招,当然也不能卖了, 除非整体交易。 而地下车位是租还是售,这个是开发商或物业自己的经营策略了,通常他们会偏向于卖,可快速回笼资金,而且不必在租用车位的管理中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 对于业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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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