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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搬厂了,搬到了别的市,劳动合同上有新公司的地址;但我又不想去公司新搬的厂,我能因此提出被迫离职吗?

劳动争议广东 广州2024-11-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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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  公司从本市搬迁其他城市,不随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从本市搬迁至其它城市,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另一城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去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问题:《公司搬厂了,从本市搬往另一个市,求问不跟公司一起去有赔偿吗?》
    回复于 2022-09-06 11: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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