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呢
劳动争议山东 济南2024-11-21 16:0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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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申请仲裁时填改名后的公司,因为该公司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原问题:《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回复于 2022-09-06 16: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