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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工厂上班未按规定路线走路,被安全员拍照发工厂群里,该安全员未经当事人同意签到了,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肖像权

损害赔偿山东 潍坊2024-11-21 23:33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答:1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她已经告知单位因为下午的彩排要回家拿衣服,所以该回家行为应根据第八款认定为因公外出,所以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工伤。  2:张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所以该张某在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3: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先调解或直接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诉讼解决。 原问题:《案例分析题》
    回复于 2022-12-01 1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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