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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五六年了当时写的有抚养费还是以前当时净身出户

合同纠纷安徽 亳州2024-11-21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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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需要的。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并不必然具有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净身出户”能拒付抚养费? 每月仍要付1500元“净身出户”,就能拒付抚养费吗?近日,思明区一位父亲为此被女儿告上法庭,最终,他输了官司,被判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原来,该男子当时“净身出户”只因自己愧对前妻,离婚时也并未针对孩子的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女儿:父亲多年没给抚养费“他已经很多年没有给抚养费了。”女儿小芳(化名)起诉称,这几年妈妈因生病都没有工作,导致母女生活艰难。据悉,小芳的母亲林女士于15年前嫁给了厦门一家公司的高管张先生。张先生是再婚,当时已经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这个大女儿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再婚后,这对夫妻于2004年底生了女儿小芳。然而,小女儿不到5岁时,林女士就与张先生开始两地分居了。那段时间,林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女儿。林女士说,张先生以投资办厂需要资金为由,从2007年开始,就不给她生活费用了。由于没有固定收入,林女士只能省吃俭用,带着两个女儿做茶叶生意,艰难赚钱贴补家用。母亲:没固定收入却要养家直至林女士生病,张先生仍以工作忙为由,对林女士病情不闻不问,后来,患病的林女士在邻居及朋友的关照下,才得以痊愈。女儿6岁时,夫妻二人就离婚了。2010年,他们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芳随母亲林女士共同生活。当时,他们夫妻将位于嘉禾路的一套116.5平方米的套房以108万元价格出售,又花78万元在思明区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这套住宅归林女士所有,卖房剩余的30万元现金也归林女士所有。一辆小汽车归张先生所有。离婚之后,林女士不但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小芳,她对张先生与前妻的女儿也很尽心尽力。虽然,张先生的大女儿已经在读大学,但直到现在,大女儿假期时仍与林女士共同生活。父亲:“净身出户”不能再给了近日,小芳起诉称,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独立抚养极为困难,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另外,父亲还要补充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共计126000元。“我已经‘净身出户’了,不能再给抚养费。”面对女儿起诉,张先生答辩说,当初离婚时,他已充分考虑到小芳的抚养费问题,因此,在财产分割时,他几乎是“净身出户”。即使“净身出户”,他还是很关心女儿小芳的成长,从离婚至今陆续给了前妻几万元现金。张先生还说,他虽是高管,但其实收入不高,而且,今后他还得独立抚养大女儿。现在,他自己经济也很困顿。因此,小女儿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并无依据。判决:每月付1500元抚养费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25日支付给小芳抚养费1500元,至小芳独立生活时止。法官分析说,虽然林女士与被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较为照顾林女士,但是,当时更多是基于他在离婚前即已多年未承担家庭开支。现在,林女士无固定收入,生活处于比较困难的状况,因此,小芳要求张先生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鉴于离婚时,林女士持有约30万元的存款,而且张先生离婚后也陆续给付过一些生活补贴,再考虑到张先生还得主要承担大女儿抚养费,因此,小芳要求父亲补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已超过了张先生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原问题:《关于婚姻法女方净身出户,还需要拿出抚养费吗?》
    回复于 2022-12-27 2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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