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租赁纠纷的问题
合同纠纷北京 北京2024-11-21 20:4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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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3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办事,找到好友钟某想借汽车牌照,钟某碍于情面将牌照借给刘某。刘某驾车途中,遇到对面来车操作不当加上刹车失灵,将步行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落下了八级伤残。因“黑车”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李某要求钟某担责,被钟某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当时并没驾车,也没在车上。请问,钟某是车牌所有人,应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钟某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只要钟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钟某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钟某均难辞其咎。因为事实表明,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钟某明知违法而为之。另一方面,钟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刘某开“黑车”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刘某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综上,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基于刘某无力赔偿的事实,李某有权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问题:《如何解决汽车牌照外借纠纷》回复于 2022-10-31 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