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归属问题
房产纠纷江苏 泰州2024-11-21 14:06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A未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擅自处分共有房产,C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符合第一百零六条,B只能向A请求赔偿损失。(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必须全体共有人或法定代理人都到场签字。如真出现上述情况,房管局有负有责任,B也可向房管局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B有权追回。 2、B属于无处分权人,将房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C且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房管局负有责任),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C取得房屋产权,A向B请求赔偿损失(房管局负有责任的,A有权向房管局请求赔偿损失)。 原问题:《关于房产的归属法律问题》回复于 2022-10-31 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