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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是什么内容?劳动法

劳动争议江苏 宿迁2024-11-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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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1、用单位免除自己的范定责任……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有问题,例如有的单位会约定单位可以的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就属于违法约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2、单位第一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工作岗位)其实就已经是违法的行为,但因为你没提出反对,视为你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3、单位第二次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仍是违法,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这种情况下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赔偿的。劳动合同法中只有以下情况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赔偿。例如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还降低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了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只是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去劳动局投诉也仅是要求单位改正但没有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原问题:《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是什么情况?》
    回复于 2022-09-13 16: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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