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把我从青岛调到南京,我不服从,可以解约赔偿吗
劳动争议山东 青岛2024-11-21 11:5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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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公司采取给员工调岗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单方面调动员工岗位,属于违法行为。2、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申请仲裁,并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扩展资料: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原问题:《公司要我调岗,我不同意,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赔偿或补偿?如果有赔偿,如果赔?》回复于 2022-12-27 14: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