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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山东 青岛2024-09-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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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案例:王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王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王父去世后,公司发给王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王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遗产继承。王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进行分割继承。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王某的个人遗产。本案中王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王父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王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在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下,最终王某主动撤回了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以下财产也不属于遗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不属于死者个人遗产的范围。在处理遗产时,首先要把死者个人财产从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确定其个人应得的部分;2.被继承人生前已赠与子女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3.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单位给予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瞻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4.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荒山、鱼塘、菜园和小企业等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也不得继承。 原问题:《青岛生活在线调解的律师问一下,付抚金是不是遗产》
    回复于 2022-10-31 05: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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