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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签未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解读

劳动争议湖北 黄冈2024-11-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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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这是一篇写于2008年元月的小论文,当时正处冰灾,彼时对劳动合同法确实下了很多功夫研究,所以也就有了这篇小文章。结合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两年实践来看,这部法律确实过于超前了,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这无可置疑,但广阔的中国大地,有多少劳动者的权利真正因此法的实施而改变了呢,天知地知。对于习惯妥协的芸芸众生而言,不惹事嫌麻烦对司法怀疑是目前最突出的特点,但权利如果不用,不敢积极主动的运用,那么利益集团更加会有恃无恐,弱者会更弱,强者会更蛮横。) 一.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铁饭碗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在用人单位眼中似乎是铁饭碗,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就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其核心特征就是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外界理解的铁饭碗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还可以有足够的应对裁量空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包含了三个给用人单位应对的空间1)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要求劳动者递交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其中有个例外情形,即“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有第二款规定的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在面临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即将到来时,完全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要求劳动者写一个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申请,以达到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此应对之一。2) 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第四十条第二项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也就谈不上什么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写道“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地第三十九条(即过失性解除的六种情况)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医疗期满解除和不能胜任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此条款中,。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此解释话语决定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对胜任工作进行解释。3)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是这样表述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连续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还需要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没有过失解除的六种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这一条件,二就是续订劳动合同。 原问题:《怎样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于 2022-12-16 04: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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