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合理离职纠纷
劳动争议福建 福州2024-11-22 08:1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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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我工作了快两个月才和我签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两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4月25日签订合同,落款处的签字时间是不是“4月25日”或者4月2日之后的时间?如果写的是4月2日之前的,虽然事实上超过一个月,但是从书面证据上人家没有违法。如果落款超过4月2日,那么就可以要求这1个月的双倍工资。2、这个确实不合法,合同期11个月最多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你现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不要以“主动辞职”方式进行,主动离职就什么都没了,当然没有支付的工资肯定是要支付的),因为他们没有给你上社保,并且可以要求给你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签订合同日期 甲方单位的 没有填写 乙方我的 我写的4月27日”两份合同(单位手里的和你手上的)中都是这个日期吧,而且单位处的日期都是空白把?这样的话,还是他们迟延签合同。虽然他们挺狡猾,空出日期,但是只要你手头有一份,他们就没法说4月2日前就提示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他们也没法证明书面通知过你签合同。第10条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才补签的处罚仍然存在的。 关于没有人接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他们没有上交保险,违约在先;(2)你们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约定这个方面的违约金。而且即便约定了也无效!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原问题:《个人感觉合同不合法,现在想辞职》回复于 2022-09-18 08: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