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有关知识分析“行政主体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这个观点。
公司法务贵州 贵阳2024-11-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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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完善建议行政主体界定中国行政主体概念从产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内涵和外延也显狭窄。笔者认为,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本来就是域外的概念,应该充分考虑该概念在域外产生发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准确的学术含义。而不能徒有其表的借助该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应用于中国行政管理实践及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在现今的理论困境面前,我们应该出重新界定中国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借鉴法、德、日等国家界定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架构符合中国本土特色并与中国行政管理实践及行政法学发展相协调的行政主体理论。随着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会行政的增加,中国应以“公共管理职能和行政权”为标准界定行政主体。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享有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均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行政法学应加大对从事社会行政的行政主体类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所说的行政职权不仅包括传统的行政职权,还包括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职权。所以其他公权力组织只要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就应该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就应该是可诉的,法院此时可以依行政主体界定标准对其进行可诉性判断。所以在政主体的类型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那些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但是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诉讼重塑中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由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的三种规定,即使是这样一种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许多的真空地带,因为中国是以是否是行政主体来确定被诉组织是否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这就导致许多本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组织行为得不到审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其实,传统行政主体理论所标示的“行政实体法上的独立权利义务主体与行政诉讼法上的独立诉讼主体合一”的命题是不准确的。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之一的被告与行政实体法上的行政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和阶段,其所遵循的逻辑并不相同:其一,被告的确定更多地考虑的是如何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只要是行为者实际地行使了行政权力,就应当成为被告。虽然被告的确定也会考虑到诉讼后果的承担,但它并不意味着参与诉讼的主体就必须实际承担最终的实体责任。其二,行政主体所体现的则是实体权力的行使与实体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强调的是某一组织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因此,行政主体的确立与认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并无多少必然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诉讼主体可以独立于行政主体。不管是行政主体还是非行政主体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最终的实体责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体承担的。在确定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逻辑关系相分离的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涉案范围应该以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实质要件;摒弃现今行政诉讼法只承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诉主体的规定,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同时应把行使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这样,对于中国行政诉讼实践的顺利开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继续向前发展,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原问题:《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回复于 2022-09-18 13: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