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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您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劳动者因新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新用人单位向原用人单位开具商调函、且新用人单位已经出具任命文件)从原用人单位调入到新用人单位...这里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是确指必须是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单位吗?如果是不同省份的两个国有企业,适用该该条例吗?

劳动争议内蒙古 鄂尔多斯2024-11-2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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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合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问题:《因公司原因被迫分流到该公司的另一家工厂而且没有签定新合同还用原厂签定的长期固定合同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回复于 2022-12-16 0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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