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刘某因其10岁的儿子A逃课而对孩子进行体罚,致使A当场昏迷,刘某见状,立即打电活给120进行抢救,但A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被刑事拘留。A生前曾由学校为其投保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单载明受益人为刘某,案发后,刘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思考:刘某的受益权是否丧失?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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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前史某介绍我给刘某盖厂房,后来史某和刘某私下里签协议,用我的工程款抵史某欠刘某的钱,我该怎么办
你好,他们二人的协议对你是无效的。可以详细沟通,委托律师代理,电话微信同号:186617975722010年3月8日,45岁的杜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妻子40岁的王某和自己分别投保2份该保险公司当时新推出的变额年金保险,4份保险共趸交保费4 788元。合同约定杜某和王某分别在55岁和50岁时,即2020年3月8日,双双进入保险金给付期,保险公司将每年向每份保单持有人给付保险金1 000元,给付期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被保险人死亡时,每人可获得2万元死亡赔付。当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每10周年在合同的约定年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10%。4份合同的指定受益人均为王某。 一年后杜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两年后,杜某与李某结婚,不久李某为其生一女儿杜莲。2020年狂欢之夜,杜某因车祸导致成植物人,
应当赔付分析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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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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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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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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