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合同第十五条逾期交付责任做如下变更: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0日的交付宽限期,交付宽限期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即双方同意将约定的交付时间向后顺延60日)。交付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起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计算违约金。
合同纠纷湖南 长沙2024-11-21 01:1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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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法律上对房产证的办理的确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民事行为约定优先,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你们的合同里已约定办证期限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原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问题》回复于 2022-12-15 23: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