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劳动合同中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是966,午休1小时,每周48小时。我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了考勤记录,要求公司支付我周末上班的加班费,但考勤记录中只有上下班的时间,公司说午休时间有2.5小时,还拿出了一份我没见过的作息时间表,结果仲裁输了。请问我这种情况起诉赢的概率高吗?除了证人我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午休时间
劳动争议山东 济南2024-11-21 14:2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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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楼主您好,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是合法的,但是您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具体依据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3)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问题。平时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公司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满意,请采纳! 原问题:《工作合同签的时候说一周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但是实际安排一周要五十个小时,超出的时间没有加班费》回复于 2022-12-27 04: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