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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争议江苏 苏州2025-01-17 08:05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你好,我是律师。 现在开始回答你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上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但是这里涉及一个时间起算点的问题,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所以起算点也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所以我认为你的情形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至于08年所签的2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你续签,公司是应给你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为2个月工资(也算从08年1月1日起算)。 如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与我联系。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问题:《求助咨询劳动合同的问题》
    回复于 2022-09-23 0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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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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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工资的约定,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然后双方各执一份,否则单方面强制写保证书是没有用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你的那份遗失,可以要求单位将正本复印一份给你,单位有这个义务,他没有权利不让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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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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