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浙江 湖州2024-11-21 14:5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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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一、公司解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综上分析,公司不能单纯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将其调换到其他的工作岗位上,这是公司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单方面无过失解除。但应注意的是:解除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并且用人单位要注意留下证据,证明尽到了培训义务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的事实。 原问题:《公司裁员可否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回复于 2022-09-26 1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