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时中介和卖家提供该涉案房只有一个抵押,后来中介说按合同约定时间付了二十八万,转账二十三万给中介用于监督解押,结果中介直接转给卖家,卖家挪用了该款造成解不了押过不了户,且我要求过户时才被告知有两次抵押,我吿到法院要求判中介触犯了民法典962条提供虚假信息,要求中介赔我损失,结果法院判决了中介无责,请问中介真的没责任吗
合同纠纷2024-11-22 18:32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展开全部楼主:你可要注意了,这是典型的炒房行为,违规行为!!约定的事实主体都违法,你们三方签订的所谓协议当然无效!!你又何必再与中介签订什么无效也无用的协议呢? 买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在产权证没办出来前,不得转卖!!产权证没做出来,买受人还不是法律意义的产权人,房子都还不是他的,当然没有资格卖房!其主体资格都没有,他凭什么跟你签什么三方协议,主体资格不合法,签订的协议无效!!你直接付给他房款而没取得房产公司的收据,你那叫什么事儿,出了事情你向谁去主张权利!!当然不出事儿就什么事儿没有!! 这种事情的正规操作应该为,原买受人先办理退房,你再向房产开发商买房!你的房款支付必须只支付给房产开发商,付款后并索要付款的正规收据,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按照倒卖期房的潜规则,就算原买受人和中介都想赚上一笔,那操作也应该公平合理一点!既然买受人可以让开发商退房,那他关系网也就非同一般,至少放产公司也默许他赚上一笔;就算是原买受人不是想赚钱而是迫于现在房地产形式不好想急于解套,那也得房产公司允许他退房才行啊!所以我说原买受人关系网非同一般,至少与房产公司关系不一般!!考虑到你、原买受人、房产开发商三方的权益,实际情况多为这样处理:一边由原买受人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由房产公司和原买受人一起办理好退房事宜!!另一边由你和房地产开发商草签一份订购协议,购买原买受人要退的那套房子(当然这样做又涉及到房产公司的一房两售问题,后文再予解释),让原买受人退回房产商一张已付款收据(选择一张金额接近总房款半价的收据),而把这张收据的名字改为你的名字并在改名处加盖开发商公司财务章,这样你可以把这张收据上标明的金额的房款直接付给原买受人即可!!而在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里注明已付多少多少(改名的那张收据金额)金额房款予房产开发商!并约定多少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原买受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案取消以后,你就可以和房产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了,签订后对于原买受人剩余收据的金额在按上述改名后,你就直接付款给原买受人!!因为你手上有房产公司的收据!!而这个过程中,如涉及原买受人赚取差价的话(当然也是你本人愿意了,不然会搞这么复杂的事?大可以向开发商直接买其他的房子,也省得麻烦和担心!!你既然愿意,那肯定有你的理由了不是!),差价部分直接付给原来买受人就行了,这个不牵涉到房产公司,由收款人给你出收条就行!至于你说的那个中介嘛,按照行规也应该付一点信息费或服务费什么的,但从严肃的法律角度说,还没产权的房屋就开始挂牌撮合叫卖,中介是实属违规的!!不过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多,给他们付一点信息费或服务费什么的也说的过去! 再说说上文说到的一房两售的问题:一房两售首先说是违规的!!是房地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之所以这里要这样处理,是因为这样可以从表面上来保护三方权益的!!这涉及到这么几个问题:你单独付款给原买受人,你不放心;你不与房产公司签订订购协议,房产公司担心一旦原合同备案取消而没人购买而导致资金不能马上回笼!!因此你必须与房产公司签署一份订购协议,以确认购买行为,二是在你付款以后可以得到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据!!事实上你与房产公司签订这套房子的订购协议时,该房子的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成立,故存在一房二售了!严格说后签订的订购协议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买方有随时跳出订购协议的主动!但一般情况下,后签订订购协议的买方(就是指你)是不会知情的,也不一定这么懂法(给你讲了,你当然就知道啰),这样一来这个实为无效的订购协议而你觉得却是有效的,故它就能够“定住”新的买受人!只要一等到原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再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一切合法了!! 另外提醒你:资金支付要通过划帐、转帐的形式支付,要避免现金支付,这样有利于日后提取付款证据!!还有中介公司不能过于相信,中介公司卷款走人的事情不是时有报道啊!!现在很多地方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房款支付都有专门帐户存放,不允许中介公司有房款的收付行为!! 原问题:《我跟中介和卖方签了一份购房合同,现在卖方要求在能确定更名时给他一半的房款》回复于 2022-11-23 16:51:17